职业卫生
2026年《职业病防治法》宣传周——这几种情况,用人单位基本躲不掉责任
发布日期:2026-04-24 浏览次数:277
1. 只发防护用品,但没培训、没监督员工正确使用
企业责任明确,属于违法行为。
- 法律要求
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,还必须督促、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、使用(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三十四条,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)。 - 违法后果
根据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第四十八条,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、督促措施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未改正的,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2. 员工拒绝体检/防护,企业没有劝阻,也没有任何记录
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,需承担责任。
- 法律要求
- 对于拒绝体检
用人单位有义务组织职业健康检查。如果劳动者不配合,用人单位应进行教育、劝阻,并保留相关记录(如通知、沟通记录)。若因劳动者拒绝导致无法完成检查,用人单位应有证据证明已尽到告知和组织义务。 - 对于拒绝防护
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(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三十四条)。如果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,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。企业“没有劝阻、没有记录”表明其未履行教育管理责任。
- 对于拒绝体检
- 违法后果
若因此导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劳动者未使用防护用品,企业可能面临未组织检查、未督促使用防护用品的处罚(参见上述第一点和第三点)。
3. 对长期不防护的行为视而不见,默许违规作业
构成“默许”或“放任”,属于严重失职。
- 法律定性
这不仅是未履行督促职责,更可能被视为默认或允许在不符合作业条件下工作。根据规定,企业必须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,并监督操作规程的执行。 - 关联违法
此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条,例如: 未对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、督促措施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标准时未停止作业(如果因不防护导致实际暴露超标)。 违章指挥或强令进行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(如果管理层知情但未制止)。
- 违法后果
处罚可相应叠加,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止作业或关闭(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二条)。
4. 员工拒不佩戴防护用品,企业仍放任其继续接触危害作业
这是最严重的情形之一,企业责任无可推卸。
- 法律要求
当劳动者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(包括无防护作业)时,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(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三十三条)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放任其在不防护状态下作业。相反,企业有责任停止其接触危害的作业,直至其遵守安全规定。 - 违法定性
继续放任员工在不防护状态下接触危害,等同于安排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作业,这直接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。 - 违法后果
根据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五十二条,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,或提请关闭。

